MSC89修正案中文參考文本
2020-01-18 18:40:06
第MSC.317(89)號決議
(2011年5月20日通過)
通過經(jīng)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28(b)條關(guān)于本委員會的職能,進一步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以下稱“本公約”)第VIII(b)條關(guān)于除第I章規(guī)定外本公約附則適用的修正程序,在其第89屆會議上審議了按本公約第VIII(b)(i)條提出和散發(fā)的本公約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約第VIII(b)(iv)條,通過本公約的修正案,其文本載于本決議附件;
2. 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2)(bb)條,決定該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須視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約締約國政府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
3. 請《安全公約》各締約國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i)(2)條,該修正案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遵照本公約第VIII(b)(v)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發(fā)送給所有本公約締約國政府;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fā)送給非本公約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